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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16 14:43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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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市应急管理系统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安2024”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企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现对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2024年1月31日,犍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轮盘赌博_任你博_投注|官网:犍为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检查时发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存在两个非防爆配电箱正在使用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犍为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7日,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喷漆房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等问题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14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市中区某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周某毫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中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3月15日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安全生产举报,峨眉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焊工无证上岗,甚至有的持假证上岗等安全隐患,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认定该举报情况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乐山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五
2024年4月9日,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山市五通桥区川盐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该行为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袁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5月9日,乐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砂光车间属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进行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辨识和评估;2.该公司砂光车间粉尘除尘设备管道外壳上粉尘沉积严重,未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判定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乐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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