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4日我局对6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8月15日-2016年8月26日(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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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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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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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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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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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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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昌加油站原址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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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环审[201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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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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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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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盐战略储备分装仓库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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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环审[2016]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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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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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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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流歌城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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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环审[201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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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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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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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坊路(瑞云路至竹公溪路)道路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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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环审[20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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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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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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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街(瑞云路至雪杉路)道路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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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环审[201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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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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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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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杉路(茶坊路至柏杨西路)道路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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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市环审[201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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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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