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11-16 15: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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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5日我局对3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25日(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2130080、2427367(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传   真:0833-2130080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嘉州大厦

邮政编码:614000

 

 

 

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四川永丰浆纸公司新建弃渣场工程

 

乐市环审[2016]134号

 

2016.10.29

2

青衣江流域乐山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第四批)

乐市环审[2016]135号

2016.11.9

3

乐山韩塑医学美容门诊部

 

乐市环审[2016]136号

2016.11.9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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