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0-12 15:01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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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11日我局对3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21日(1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3-2130080、2427367(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传 真:0833-2130080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嘉州大厦 邮政编码:614000
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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