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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州古城保护办法
(2022年09月29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州古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州古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嘉州古城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北至岷江一桥,沿嘉定南路、兑阳湾街、新村街向西,西至乐山市人民医院家属院边界,沿乐山师范学院东侧边界向南至白塔街,南至大渡河,东至岷江。

嘉州古城包含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他区域。核心保护范围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地段保护范围。

根据历史城区沿革和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将其他区域纳入嘉州古城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嘉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嘉州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嘉州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中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嘉州古城保护相关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嘉州古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嘉州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嘉州古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或志愿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嘉州古城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嘉州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嘉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对在嘉州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嘉州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鼓励和引导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公约中规定有关嘉州古城保护的内容,增强全社会嘉州古城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嘉州古城保护规定,履行嘉州古城保护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嘉州古城实行规划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规划,编制嘉州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风貌导则,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嘉州古城保护等相关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层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布局、高度不得影响嘉州古城的视线通廊,形态、色彩等应当与嘉州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嘉州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彩、材质、施工工艺等,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五条  嘉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实施保护规划项目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嘉州古城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的修缮活动应当符合嘉州古城保护规划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对嘉州古城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形态、色彩、体量、高度、结构、材质、施工工艺等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承担日常保护和修缮义务。

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和维护。

非国家所有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修缮和维护。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维护能力的,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保护对象包括:

(一)乐山独一无二的“山、佛、水、城”城市山水格局与天际轮廓线,老霄顶望大渡河、老霄顶望乐山大佛、乐山大佛望历史城区的眺望景观视线通廊,以及涵春门望“卧佛”、肖公嘴望“卧佛”、育贤门望大渡河的沿江景观视线通廊;

(二)桂花楼皇华台、文庙老霄顶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

(三)嘉州古城中内城街巷回环连贯、外城街巷鱼骨密布的街巷格局,以及府街、桂花楼巷、皇华台巷等街巷的走向、宽度、空间尺度、风貌特征等;

(四)嘉州古城墙、乐山文庙、老霄顶、龙神祠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已登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以及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六)古树名木、古桥、古码头、古马道、古水利工程、古牌坊、古石刻、古井、古沟渠,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各类遗址、遗存、遗迹等;

(七)历史地名(古街巷名)、历史建筑名称、商业老字号;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民间文艺、传统技艺和传统习俗;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嘉州古城保护名录制度。经依法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编制保护名录,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建立档案、电子数据库,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普查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及时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列入保护名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依法有序疏解嘉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居民数量,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延续古城文明健康的传统生活形态。

第二十二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保护规划制定风貌整治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嘉州古城范围内临街建筑物立面及遮雨棚、遮阳棚、太阳能板、水箱、安全栏网、空调等设施设备,以及店牌店招、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不得对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三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供排水管线、雨污分流管道、电力线路、燃气管道、有线电视及通讯网络等管网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施工、入地埋设;不能入地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且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嘉州古城道路交通设施,优化路网结构,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环境。古城范围内倡导公共交通、绿色低碳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嘉州古城保护、道路施工、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依法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嘉州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嘉州古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在嘉州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嘉州古城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或者参加消防演练。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及古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督促嘉州古城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第二十七条  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防汛减灾工作,保证防汛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组织参与防汛抗洪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州古城段岷江和大渡河水域、岸线、沙洲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合理规划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休憩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自然形态和堤岸原始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三十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不可移动文物;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三)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四)擅自挖掘、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铺设管线,擅自下挖及开掘地下空间,擅自升高建筑物空间、占用公共空间;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

(六)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遮挡、拆除其保护标志;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古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序推进嘉州古城功能有机更新,制定产业引导和控制目录以及业态调整政策,合理安排业态布局,推动嘉州古城文化、商贸、旅游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保护规划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业态布局从事经营活动。

嘉州古城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而腾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与嘉州古城保护相关的文化旅游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州古城滨江滨河文化景观带的打造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综合利用,宣传展示山水文化、美食文化、民俗文化,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发挥嘉州古城在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资金等方式,鼓励、支持开展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

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妥善保管相关的实物、资料。

第三十四条  市和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在嘉州古城范围内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嘉州古城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景观、设施和场所,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第三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整理、挖掘和合理利用嘉州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在嘉州古城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有利于嘉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一)进行影视作品拍摄、书画创作,设立文化创作基地、文化研究培训教育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组织传统戏曲、民间技艺、民俗等表演;

(三)开办各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四)开发古城游、文化游、山水游、美食游等特色旅游;

(五)经营民宿客栈、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发掘乐山特色饮食文化的典故、传说、轶事,优化传统饮食文化环境,创新饮食产业运作模式;

(六)制作、销售、展示乐山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七)其他有利于嘉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嘉州古城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应依法组织实施。其组织者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落实保护措施,保护嘉州古城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遗址、遗迹等,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按照嘉州古城保护规划开展修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代为履行,所属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三级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嘉州古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在嘉州古城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