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乐山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属性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林业概况 | 林业简介 | 简介乐山情况、林业情况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
|||
机构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人事科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
||
单位介绍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 |||||||||
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
行业资讯 | 新闻资讯 | 全市林业工作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 办公室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
区县动态 | 各县(市、区)林业工作动态 | |||||||||
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 | 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工作动态 | |||||||||
资源管理 | 全市林业资源动态 | |||||||||
政策法规与人事信息 | 林业政策法规及人事任免信息 | |||||||||
造林绿化 | 绿化造林工作动态 | |||||||||
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 | 森林防火工作及森林公安工作动态 | |||||||||
产业发展与林业科技 | 林竹产业发展及科技工作动态 | |||||||||
动植物保护与生态旅游 |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生态旅游工作动态 | |||||||||
林业发展规划 | 林业发展规划工动态 |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依法公开林业情况 | 办公室 | 及时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
|
信息公开指南 | 林业行政办理事项流程 | 审批科 | ||||||||
信息公开年报 | 年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 办公室 |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 | 计财科 | ||||||||
依申请公开 | 依法申请公开流程 | 审批科 | ||||||||
办事指南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造林科 |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退耕办 |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造林科 |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病虫站 |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资源科 | |||||||||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 森林公安局 |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种苗站 |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野保科 |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了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防火站 |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病虫站 | |||||||||
行政强制 | 证据物品扣押 | 森林公安局 |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造林科 |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野保科 |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野保科 | |||||||||
暂扣或扣押无证运输的木材 | 资源科 | |||||||||
强行带离现场 | 森林公安局 | |||||||||
代为补种树木 | 资源科 | |||||||||
限期恢复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林地 | 资源科 |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资源科 |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资源科 | |||||||||
留置盘问 | 森林公安局 |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野保科 |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资源科 |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种苗站 | |||||||||
强制传唤 | 森林公安局 |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野保科 |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 | 资源科 | |||||||||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 资源科 | |||||||||
限期恢复擅自开垦的林地 | 资源科 |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病虫站 |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资源科 |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资源科 |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野保科 | |||||||||
出省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病虫站 | |||||||||
普通林木苗木生产经营许可新办 | 种苗站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办 | 种苗站 |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资源科 |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野保科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 | 种苗站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 种苗站 | |||||||||
普通林木种籽生产经营许可新办 | 种苗站 |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野保科 |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野保科 |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资源科 |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科学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 资源科 |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资源科 | |||||||||
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危及安全的名木古树的采伐审批 | 资源科 | |||||||||
行政检查 |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 森林公安局 |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森林公安局 |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森林公安局 |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 森林公安局 |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病虫站 | |||||||||
森林防火检查 | 防火站 |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种苗站 |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野保科 |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种苗站 |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种苗站 | |||||||||
木材运输检查 | 森林公安局、资源科 | |||||||||
行政给付 |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计财科 | ||||||||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 计财科 | |||||||||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 计财科 | |||||||||
对湿地保护经营者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计财科 |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病虫站 |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病虫站 | |||||||||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 森林公安局 |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资源科 |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种苗站 |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防火站 | |||||||||
其他行政权力 | 野生动物救护繁育 | 野保科 |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种苗站 |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防火站 |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 | 资源科 |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病虫站 | |||||||||
互动回应 | 局长信箱 |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程序性告知或政策类解释 |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