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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9-10 10:27      来源: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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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立法听证活动,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机制制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山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立法听证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为了收集了解立法信息、协调利益冲突、消弭意见分歧,在立法过程中就相关问题召开会议公开听取包括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参考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听取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程序保障机制。《立法法》第39条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立法听证是保证立法符合民意和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可以直接、充分、全面了解与草案有关的客观事实和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从而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另一方面,畅通了公众诉求理性沟通渠道,协调了利益群体冲突,消弭了各方重大意见分歧,使公众尤其是利害关系人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大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促进立法的民主化。我市自2016年取得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以来,先后出台了12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立法起草和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多次召开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和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9年制定的《乐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虽然对立法听证作了原则要求,但听证适用范围不太明确,听证程序缺乏具体的刚性规定。为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供给,规范市政府立法听证活动,提升立法全流程公开性、透明度,促进我市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不分章节,分别对立法听证适用范围、听证会的举行程序、听证纪律、听证报告的制作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关于立法听证的范围。《立法法》和《乐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听证具体范围的规定较为原则。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实践需要,《办法》第六条对听证的范围逐一作了列举,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拟确立的制度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依法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政府规章依法需要设定行政处罚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等。

(二)关于立法听证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政府立法项目起草单位是组织立法听证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立法起草阶段听证活动的实施;乐山市司法局是市政府立法审查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起草单位依法组织立法听证活动。

(三)关于听证会的举行程序。听证会的程序较为繁杂,必须依章而循。《办法》对立法听证准备阶段中的启动机制、参加人的遴选制度、公告方式及内容、举行阶段的听证会流程、听证纪律、制作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等内容作了严格而详实的规定。

(四)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及作用。立法听证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立法听证报告的效力上,《办法》对听证报告的内容及作用作了明确规定,听证报告应当就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做重点说明,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重要参考。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保证了立法听证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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