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疫情防控 > 中央部署
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2-27 16:07      来源: 国家卫健委网站
打印 分享到: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管: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心连心服务热线:0833-12345

网站标识码:5111000002

承办:乐山市数据局

技术电话:0833-2096881

蜀ICP备120111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