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二)拟定全市有关审计规范性文件。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
(四)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