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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组织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管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承担重要综合文稿起草和史志编撰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管统计和建立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组织起草本部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相关立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和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承担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负责市政府公布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资料审核、组织现场评审、许可项目审批决定。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五)登记注册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牵头协调“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牵头企业、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监管。

(七)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禁止传销和实施实体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指导乐山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科。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投诉举报维权体系建设。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纠纷调解,协调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负责投诉、申诉、举报中案源材料的收集、分流、统计及立案、销案。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全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并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保障。组织实施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市合同信用建设。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承担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指导广告发布登记。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组织指导开展广告市场整治。指导广告产业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预警管理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科(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科)。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重大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推动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运机制工作。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分析预测及编制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报告。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全链条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分析掌握特殊食品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相关备案管理工作。承担特殊食品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公布相关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生产环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工作。负责全市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白酒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产环节食品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公布相关信息。

(十六)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和指导全市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状况调查分析。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作。组织并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全市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经营环节食品抽检计划的组织实施,公布相关信息。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依法实施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八)计量与标准化科。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

(十九)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的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规范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负责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统筹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质量抽检计划。拟订实施相关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推动本系统检测机构资源共享和整合改革。负责提出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装备管理事项。

(二十)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行政职责。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组织和指导依法保护专利权。组织调处专利纠纷。

(二十一)民营经济发展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拟订实施民营企业维权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行政申诉协调办理机制,受理民营企业诉求。承担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查民营经济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十二)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施中药材(含民族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的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监管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指导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承担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和质量公告。

(二十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并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检查。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查和质量公告。

(二十四)财务科。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组织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编制预决算、预算执行及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制装、各项收入及票据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二十五)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干部人事工作。指导本系统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十六)高新区分局,为市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负责高新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管工作。

    (二十七)执法监督一科。负责全市食品药品、价格领域的执法指导、督办、组织协调,查处和督办上诉领域内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

    (二十八)执法监督二科。负责全市市场监管(除食品药品、价格外)领域的执法指导、督办、组织协调,查处和督办上诉领域内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

主管: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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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乐山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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