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保障能力建设。
(八)按照上级相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及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中央、省在乐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煤炭产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按权限审核、上报煤炭项目并负责建设管理,负责煤炭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与利用,推进煤炭体制改革。
(十五)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六)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八)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九)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职能转变。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市防震减灾局不再承担防震减灾相关项目审查等行政职责,行政职责交由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与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4)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在煤炭、电力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承担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煤炭发展计划、投资审批初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淘汰落后产能、复产验收职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等煤炭生产相关管理职责。
(2)市发改委作为牵头部门,承担全市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
(3)市经信局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