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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财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管理全市税政事项。

(二)拟订全市财税(含财政、预算、税收、非税收入、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协助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协助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十二)负责财政政策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拟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市财政业务培训。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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